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书香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江苏书香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南部新城松江路“中国沭阳国际图书城”市场二楼2116-2118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11刑初832号《刑事判决书》,本机关对你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教育局2019-2021年度富阳区教育系统图书供货资格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投标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查明你公司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参本项目投标活动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 “兵器工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黄河水利出版社、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版委托书》等4份材料”系伪造的文件,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1、江苏书香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1份及电子U盘1个;
2、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对“江苏宏博图书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立案决定书复印件1份;
3、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西派出所对你公司授权代表徐情的《讯问笔录》1份、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峰的《讯问笔录》1份;
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你公司授权代表徐情作出的(2020)浙0111刑初832号《刑事判决书》1份;
5、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峰、授权代表徐情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三、 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1年11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本机关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
四、 处 罚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事实上未签订,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认识错误深刻,并积极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6,048,330元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零贰佰肆拾壹元陆角伍分(¥30,241.65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联系人:银女士
3、联系电话: 0571-61772959